【ginny】評論
A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下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B公司法第 248 條第 2 項前段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C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D 公司法第 255 條第二項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
【姜玉幽】評論
C選項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解釋上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而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這樣應該是錯的吧~~~~~~~~~B選項倘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仍在繼續中,不得發行n公司債,但私募公司債不在此限。而公司法第 248 條第 2 項前段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249條第二款及第250條第二款之限制。無擔保公司債: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 應負擔年息總額之...
【Chung-sheng H】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43-6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因此選項C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