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2008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甲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追加不合法為由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本件訴訟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1429
統計:A(15),B(30),C(9),D(7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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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名】評論

???

ginny】評論

第244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A)甲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 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追加不合法為由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尚未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2年(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同一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D)本件訴訟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一個訴訟標的),並非一部訴求(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