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主張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第一審行合議審判,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乙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言詞辯論期日,主張甲違反夫妻同居義務,反訴請求判決命甲負同居義務,並就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對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得以乙意圖延滯訴訟為由,裁定駁回乙之反訴
(B)第一審法院就本訴部分,判決准甲與乙離婚;就反訴部分,則以甲、乙既經准予離婚,乙已無請求同居實益,裁定駁回乙之反訴
(C)第一審法院判決准甲與乙離婚,並駁回乙之反訴,應同時就對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裁判
(D)第一審法院就本訴駁回甲請求離婚之訴,就反訴部分則准乙同居之請求,判決命甲應與乙同居,應同時就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9231
統計:A(11),B(42),C(237),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P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B錯哪 ?

【用戶】Amanda Cho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我是用預備合併去思考的,然後就猜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