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扣押之動產有價格減少之虞,執行法院依職權拍賣所得之價金,應提存之
(B)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假扣押,命第三人交付之金額,應提存之
(C)假扣押之土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者,徵收機關送交法院之補償金,應提存之
(D)假扣押之財產經他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0810811
統計:A(5),B(3),C(12),D(9),E(0)

用户評論

ginny】評論

選項A正確,強執&134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慮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選項B錯誤,強執第 115-2 條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非執行法院選項C正確,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價金或補償金提存之.nnnnnn選項D正確,強執&133 因執行假扣押金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