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A 為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董事;辛、寅為監察人。下列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選任之規定?
(A)甲、乙為夫妻關係;戊、己亦為夫妻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B)甲、乙為堂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辛當選為監察人
(D)戊為辛、寅之父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1111
統計:A(5),B(23),C(5),D(4),E(0)

用户評論

ANNA】評論

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第4項

ckvhome】評論

(A)甲、乙為夫妻關係;戊、己亦為夫妻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不合法,董事間有配偶關係者4人超過董事會半數席次(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B)甲、乙為堂兄弟關係(4親等);丙、丁為表姐妹關係(4親等);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合法,非2親等以內之親屬之限制(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辛當選為監察人:不合法,B公司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2項)(D)戊為辛、寅之父親(1親等);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不合法,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以上,不得具2親等以內關係(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