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評論
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第4項
【ckvhome】評論
(A)甲、乙為夫妻關係;戊、己亦為夫妻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不合法,董事間有配偶關係者4人超過董事會半數席次(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B)甲、乙為堂兄弟關係(4親等);丙、丁為表姐妹關係(4親等);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合法,非2親等以內之親屬之限制(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辛當選為監察人:不合法,B公司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2項)(D)戊為辛、寅之父親(1親等);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不合法,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以上,不得具2親等以內關係(參證交法第26條之3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