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oee Y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按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其本位聲明與備位 聲明雖應為相互排斥而不能並存,但訴的客觀合併,其目的 既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 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 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而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 之目的。
【用戶】gi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B預備合併意義:一、原告將不兩立的請求並列二、複數聲明(排列審理順序) 失位有理由:備位無庸審理。 反之亦同C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D第 248 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