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
(B)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相排斥之情形,原告亦得提起預備合併
(C)就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為損害賠償請求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併予裁判
(D)民事訴訟法上簡易訴訟事件得與通常訴訟事件合併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2632
統計:A(17),B(63),C(8),D(7),E(0)

用户評論

【用戶】Yoee Y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按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其本位聲明與備位  聲明雖應為相互排斥而不能並存,但訴的客觀合併,其目的  既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  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  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而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  之目的。

【用戶】gi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B預備合併意義:一、原告將不兩立的請求並列二、複數聲明(排列審理順序) 失位有理由:備位無庸審理。 反之亦同C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D第 248 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