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rid.H】評論
267應保留10%-15%
【ginny】評論
A公司法第 266 條第二項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n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B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nC公司法第 267 條第 4 項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nD公司法第 267 條第 6 項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