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都不販售!阿想撈錢,甲】評論
C,「一律」就覺得太over了
【久釀】評論
1.文化景觀=不確定法律概念「依據文資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謂文化景觀係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http://www.ylccb.gov.tw/content_type/index.asp?m=15&m1=7&m2=165)2.不確定法律概念審查標準:「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99判30決)
【凱凱兒】評論
下開所示 乃文化景觀之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第7目(文化資產之定義)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