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t_callus】評論
(A) §526 Ⅲ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B) 避免債務人獲悉聲請事由有所準備,為達假扣押之目的,通常未通知債務人陳述或辯論(C) 假扣押裁定確定後,債權人應向法院提存後,始得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 (D) §528 Ⅳ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廢棄後,即得撤銷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則倘嗣後經再抗告又廢棄抗告法院 之裁定,而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者,於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時,原經撤銷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可能已為債務人所隱 匿或處分,而有不能再回復執行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