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3 年 11 月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本案審理時,不得斟酌甲、乙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得定期命甲補正明確之請求金額,否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C)甲、乙得授權各自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第一項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
(D)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裁判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2432
統計:A(2),B(12),C(19),D(32),E(0)

用户評論

wangchauyau】評論

選項C參考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一項,須經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和解。

老毛】評論

第 10 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第 45 條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C第 99 條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