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nting】評論
(A)民訴65第1項,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B)民訴254條第4項後段,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C)民訴67-1條,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D)受訴訟告知者得自由參加本訴訟,若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依67條規定,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生參加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