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
【題組】22 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A)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B)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D)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6832
統計:A(6),B(18),C(29),D(32),E(0)

用户評論

zack30106opz】評論

這題問的是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吧?即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國賠法第9條 I )

堅持】評論

請問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違法命其解散處分,依據國賠法第2條,甲公務員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侵害人民,A縣政府賠償義務機關對甲公務員有求償權,為何不是選項(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Damaris】評論

本題中縣政府之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做成違法處分,侵害乙公司之權利,應由A縣政府負賠償責任,A縣政府嗣後再向甲公務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