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me】評論
行政罰法 第14條 (故意共同違法)第一項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Ex.(C) A 公司與 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第二項 (身分犯)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第三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1. 行政法的身分犯規定和刑法相同Ex. (A)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為不實之公務員財產申報行為--乙是公務員,才可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甲雖非公務員,但因共同和乙違法,也要處罰。 乙(公務員身分): 要罰/ ...
【西安安】評論
D是第十五條。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評論
第 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這邊說的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是指義務主體加上第三人,並不包括義務主體與其內部之人共同違反。
【Damaris】評論
第14條所規範的是複數且獨立存在的行為人的型態。第15條規範法人和法人內部的職員。法律例外處罰內部成員。行政罰法第15條。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緩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