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pvenlice】評論
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參行程§73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第二次送達才合法。參行程§110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始生效力
【小郁】評論
行政程序法
【ciaratu916】評論
請問答案改成A是依據什麼呢?因為我看考選部是C,謝謝
【嘴強王者】評論
不獲會晤---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因為沒符合送達規定1/2號所為之送達都不生送達效果,所以5/2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