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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 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道為何?(A)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撤銷拒絕處分之訴訟(B)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課予

【評論內容】

A、B: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D:確認訴訟,乃撤銷訴訟等其他訴訟種類之補充制度,故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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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9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

【評論內容】

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參行程§73

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第二次送達才合法。參行程§110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始生效力

【評論主題】4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臨檢,應符合下列何者要求?(A)應事先申請搜索票 (B)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 (C)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D)應以警察機關

【評論內容】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你可以理解成☛沒有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時,仍可盤查 有第一項至第五項時,不必一定要主管長官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