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事法院不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B)第二審受訴法院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C)醫療糾紛事件限於五十萬元以下之請求金額,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D)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但卻逕為起訴時,法院應依職權駁回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0645
統計:A(1),B(54),C(14),D(7),E(0)

用户評論

lost_callus】評論

家事法  §29 Ⅰ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A)民訴法 §463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B)民訴法 §420-1Ⅰ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民訴法 §403Ⅰ第七款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C) 無須受50萬元以下限制民訴法  §404 Ⅱ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