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
(C)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2642
統計:A(66),B(11),C(5),D(6),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A)民訴452第1項(B)民訴447第1項,除有例外規定外,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提新攻擊防禦方法(C)民訴451-1第1項(誤簡易為通常),二審不得以程序誤用而廢棄原判決(D)誤通常為簡易,因當事人本得以合意或應訴適用簡易程序,故第二審法院應是具體狀況判斷程序有無         瑕疵,並非一律廢棄發回。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回應2F(C)與(D)選項弄反了(C)→屬於「誤通常程序而為簡易程序」。依民訴§427第4項,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