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uni】評論
X(A)§802.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縱使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之X(B)§814但書.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X(C)同上,乙取得所有權,為有權處分nnnnnnO(D)§816.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璞玉本身之價額。
【Vauni】評論
X(A)§802.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縱使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之X(B)§814但書.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X(C)同上,乙取得所有權,為有權處分nnnnnnO(D)§816.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璞玉本身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