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A)訴訟救助
(B)共同訴訟
(C)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
(D)闡明權之行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1649
統計:A(0),B(70),C(13),D(2),E(0)

用户評論

hui】評論

武器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無論為原告或被告,或訴訟外之高低關係,於訴訟中之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因此須經由客觀公正程序進行,無成見地使用與評價當事人雙方之主張,無偏私地運用法律及履行其他程序上義務,以確保當事人平等地位。武器平等原則又可區分為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二者:形式意義之武器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平等地位,任何一個當事人均不能有優於或劣於他造之地位,此定義基本上係自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直接推論而得,通常意謂在制度上賦予當事人取得與使用攻防武器之平等機會。實質意義之武器平等原則,則係指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實質程序地位平等性,其不僅於立法上當事人應獲有同等訴訟程序上之地位,且程序上之機會平等性,認為法院除不得恣意為對任一方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性訴訟指揮外,並應注意在程序法上法則之解釋適用,應注意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