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nting】評論
1.依民法92條本文,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該買賣契約並非 無效只是得撤銷。(B)(C)錯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2.惟甲得否主張第三人詐欺? 通說認為,甲無法主張。 (第92條1項但書: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 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條之第三人的範圍並不包括代理人、使用人、利益 第三人等。本題第三人(乙)係相對人(甲)之代理人,相對人(甲)本須承擔其行為之責任,自不能主張限制表意人的撤銷權。故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