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約,關於乙對丙施以詐欺之情事,甲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得到丙之承認始發生效力
(C)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無效,但若得到丙之承認則可以溯及發生效力
(D)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7671
統計:A(115),B(5),C(7),D(8),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1.依民法92條本文,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該買賣契約並非       無效只是得撤銷。(B)(C)錯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2.惟甲得否主張第三人詐欺? 通說認為,甲無法主張。   (第92條1項但書: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    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條之第三人的範圍並不包括代理人、使用人、利益    第三人等。本題第三人(乙)係相對人(甲)之代理人,相對人(甲)本須承擔其行為之責任,自不能主張限制表意人的撤銷權。故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