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駕車不慎撞倒丙女,丙女腹內懷孕數月的胎兒丁受有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請求返還汽車
(B)丙得向甲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C)丙不得代丁向甲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D)丙得向甲乙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0284
統計:A(79),B(17),C(17),D(13),E(0)

用户評論

He Michael】評論

(A)乙得向甲請求返還汽車。答:正確。→因甲受監護之宣告係法律上之無行為能力人(民法15條)。雖甲在購買期間係精神狀態恢復期間,得依照民法14條相關規定經聲請撤銷其監護宣告。但在法律上未經監護宣告之撤銷,其行為能力還是屬無行為能力之人。故甲與乙的買賣契約,因甲在法律上係屬無行為能力人,該契約應屬無效。故乙得向甲請求返還其汽車。如甲有交付價金,乙可能須返還價金之相關問題,在此不開花。(B)丙得向甲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