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
(B)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C)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
(D)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6716
統計:A(3),B(44),C(9),D(0),E(0)

用户評論

wangchauyau】評論

A應共同行使,C僅受一人委託不受3%上限

painting】評論

(A)公司法160條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B)公司法181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C)公司法177條 (僅受一人委託出席無代理代表權上限)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

ckvhome】評論

(A)甲、乙、丙三人應推定一人得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參公司法第160條)(B)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參公司法第181條)(C)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得行使丁所持1/3 A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表決權(參公司法第177條)(D)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仍得出席股東會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