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將其所有之房屋以附買回條件之方式出售予乙,契約約定自買賣契約成立滿 4 年後始得買回,甲於契約成立後之第 6 年向乙主張買回其房屋,問下列有關買回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僅須表示買回標的物之意思即可,不必將約定之價金提出,買回契約即生效力
(B)買回權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
(C)甲乙之間之買回契約是一種再買賣契約
(D)甲於第 6 年始主張買回其房屋,買回權已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3488
統計:A(39),B(8),C(10),D(16),E(0)
用户評論
【添丁】評論
A)民法第379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D)正確。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Sophie】評論
民法第380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Saan】評論
買回契約1.債權契約2.買回權為形成權3.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4.買賣契約效力之發生,以出賣人(及買回人)於買回期限內,提出買回價金,向買受人表示買回為要件,此關民法第379第1項自明。(79台上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