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ee Yu】評論
56條必要共同訴訟有利及於全體,不利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Sophie】評論
A誤,第67條準用第63條;B誤,第61條但書;C誤,第67-1第3項;D正確,第64條2項。
【David Stupig】評論
A X,第67條準用第63條,參加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即有受判決效力所及 B X 第61條參加人不得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 C X 第67-1 第3項準用第67條,受通知未參加視為已參加,再準用第63條 ,參加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即有受判決效力所及 D V 第64條第2項,當事人脫離訴訟,對當事人仍有效力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