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乙履行保證債務,訴訟中甲、乙就被保證之主債務(即甲、丙間借款債務)之存否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受乙之訴訟告知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B)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後,就其借款債務存在為自認時,對乙生拘束力
(C)丙受法院依職權通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D)如丙承當訴訟,本訴訟之判決效力仍及於脫離訴訟之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2381
統計:A(3),B(24),C(3),D(58),E(0)

用户評論

Yoee Yu】評論

56條必要共同訴訟有利及於全體,不利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Sophie】評論

A誤,第67條準用第63條;B誤,第61條但書;C誤,第67-1第3項;D正確,第64條2項。

David Stupig】評論

A X,第67條準用第63條,參加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即有受判決效力所及 B X 第61條參加人不得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  C X 第67-1 第3項準用第67條,受通知未參加視為已參加,再準用第63條 ,參加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即有受判決效力所及 D V  第64條第2項,當事人脫離訴訟,對當事人仍有效力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