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質權人亦有拘束力
(B)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其區分所有人依規約所決定之管理方法,特定繼受人僅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對該繼受人始有效力
(C)共有人如未依約定之方法管理共有物,擅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所有權
(D)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讓與人就共有物因管理所生之負擔,受讓人無須負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8182
統計:A(27),B(31),C(159),D(6),E(0)

用户評論

【用戶】Sophi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62台上1803】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 人之權利。》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將共有易搞混的地方整理一下:權限分割完成對受讓者拘束共有物1.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全體同意(民819)2.管理(改良、保存、利用)--(1/2,1/2同意,2/3不計)(民820)3.簡修、其他保存--單獨(民820)效力發生時(民824-1)約定明知可得知(民826-1)(A)錯不動產共有處分、變更、設定地上、農育、役、典權--(1/2,1/2同意,2/3不計)(土34-1)分割登記1.規約(民799-1)2.約定登記、法院登記(民826-1)3.約定明知可得知(民799-1)(B)錯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X(A)§826-1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X(B)§799-1.Ⅳ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O(C)§817.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821.I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X(D)§826-1.III…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