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有關遺囑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免執行職務發生衝突,不得選任多個遺囑執行人
(B)未成年人雖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但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C)遺囑執行人得命繼承人,就與遺囑有關之財產,編制遺產清冊
(D)遺囑人先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未指定時,原則上應由法院選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07018
統計:A(1),B(35),C(35),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A)第 1217 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B)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C)第 1214 條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D)第 1211 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