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大學生甲,在學校附近向房屋所有人乙租屋。關於雙方契約約款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甲乙約定此租賃契約應經公證,但租賃契約為一不要式契約,故在未經公證前若就租賃物、價金、期間等已達成協議,契約仍有效成立
(B)甲乙約定,租金應於每月初支付,若甲遲付兩個月租金則乙可以終止契約。若甲至 2 月 5 日,仍未支付 1 月及 2 月之租金,乙縱使定相當期限催告後,於 2 月 15 日仍不得終止契約
(C)若甲乙約定,該屋有熱水器壞掉、漏水等情形需由甲自行修繕,則此一約定違反出租人之修繕義務應為無效
(D)甲交了女友丙以後,未經過乙之同意即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於丙一同居住。對此,不論雙方有無特別約定禁止轉租的情況下,乙均得終止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2381
統計:A(36),B(37),C(7),D(9),E(0)

用户評論

Jason Kuo】評論

(A)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B)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Sam Lin】評論

補充:C→429I;D→443I

Damaris】評論

(A)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參照)。甲、乙約定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依上開規定,未經公證前,其契約推定不成立。(B)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一項參照)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第二項參照)。甲、乙約定於每月月初支付租金,且甲遲付租金之情形尚未逾二個月。自上開規定而論,乙縱使已定相當期限催告,於2月15日仍不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