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黑婉如】評論
(D)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史岱姍】評論
6億元為原規定,目前為10億元(103.11.28修訂)
【汪及】評論
共同信託基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募集、發行、買賣、管理及監督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有關規定辦理;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核准。
【岱姍】評論
6億元為原規定,目前為10億元(103.11.28修訂)
【Sophie】評論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 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