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輔助人,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應經乙之同意?
(A)擔任保證人
(B)搭乘公車
(C)接受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
(D)就其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
(E)過年收受子女所給的紅包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693878
統計:A(41),B(1),C(36),D(41),E(1)

用户評論

【用戶】Sophi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5-2 條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