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Sophie】評論
(D)家事法第52條第2項及立法理由參照。
【snoopy75smb】評論
題目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題目乙基於發生在 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修改為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
【YU】評論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Sophie】評論
(D)家事法第52條第2項及立法理由參照。
【snoopy75smb】評論
題目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題目乙基於發生在 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修改為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
【YU】評論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Sophie】評論
(D)家事法第52條第2項及立法理由參照。
【snoopy75smb】評論
題目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題目乙基於發生在 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修改為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