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chauyau】評論
選項E須經高等法院許可
【derek801204】評論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香牛牛】評論
(A)為限期改善之處分,不屬於行訴法第229條之輕微處分,屬於通常案件(B)錯,簡易程序亦應經言詞辯論,依行訴法233條:「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231條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亦可得知(C)依行訴法第229條:「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屬於簡易案例(D) 行訴法第230條:「因訴之變更,至訴訟標的之金額逾40萬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