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簽發一張本票給張三,惟張三認為甲信用不佳,要求甲應覓保證人一名,於是乙應甲要求,為甲之發票行為於本票上簽名保證。而甲於該本票到期日前死亡,丙為甲之繼承人。今執票人張三因提示該本票未獲付款,依現行法院實務看法,其於行使追索權時,是否得對乙或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
(A)對乙、丙皆得聲請本票裁定
(B)僅得對乙聲請本票裁定
(C)僅得對丙聲請本票裁定
(D)對乙、丙皆不得聲請本票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12),B(12),C(10),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s969124

【年級】

【評論內容】92台抗241裁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本票可以對保證人追索(假設是隱存保證背書之情形),本題是本票強制執行,應該是考下2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50 年台抗字第 188 號 民事判例本票人保證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結果,固應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惟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