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為合併起訴時,法院僅能為合併審判 (B)檢察官為追加起訴時,法院應為分別審判(C)檢察官為分別起訴時,

【評論內容】

案件是否屬單一案件或數個案件的判斷,在偵查中由檢察官判斷,審判中由法官判斷。法官並不受檢察官的判斷拘束,所以法院無所謂“應”或“僅”的情況。

【評論主題】27 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為合併起訴時,法院僅能為合併審判 (B)檢察官為追加起訴時,法院應為分別審判(C)檢察官為分別起訴時,

【評論內容】

案件是否屬單一案件或數個案件的判斷,在偵查中由檢察官判斷,審判中由法官判斷。法官並不受檢察官的判斷拘束,所以法院無所謂“應”或“僅”的情況。

【評論主題】18 依新住民之展新計畫二代增能分工,有關海外生活體驗之國小 5 年級以上學生返鄉生活體驗及語言、文化學習,由下列何者主辦?(A)教育部 (B)外交部 (C)內政部 (D)文化部

【評論內容】

全方位新住民培力展能方案分工表(節錄)

二代增能 主辦單位

1.外貿實務 國企、國貿東南亞班實習

經濟部

2.職場體驗 高中職生國際職場體驗

教育部

3.國際交流 大學境外職場試探與學習體驗

教育部 

4.海外生活體驗國小 5 年級以上學生返鄉生活體驗及語言、文化學習

內政部

5.國內研習 高中職以上學生國內研習

內政部

6.客庄青年國際參與

客委會

其他展能領域項目的主辦單位可以去搜尋分工表歐

【評論主題】16 關於犯罪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有褫奪公權與沒收(B)褫奪公權之宣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發生效力(C)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取得犯罪所得者,不問原因,均得

【評論內容】

刑法第38-1 (C)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40-2 (D)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評論主題】11 有關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與人員偷渡(People Smuggling)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被販運者與偷渡者均是被害人(B)被販運者與偷渡者均是犯罪者(C)是否使

【評論內容】

這題C跟D 感覺起來一體兩面,我一開始直覺也是選C,後來思考一下改D,以下是我改D的原因,可能不是很正確跟完整,但可以當個參考:

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三大鑑別指標:

1 剝削目的  2 不法手段(C選項的暴力或暴力威脅)

3 人流處置行為

但是如果是未滿18歲者,沒有使用不法手段,但符合其他兩個條件,也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

結論:如果以不法手段當做區分人口販運跟走私的條件,可能就會漏掉未滿18歲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部分,所以才選D

【評論主題】33.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said, “I hereby request that the attachedapplication under 35 USC 122(b)

【評論內容】

S1+V1+ that +S2+(should)+V2 (恆用原型動詞)

V1:建議,要求,命令: advice, suggest, command,request

題目的V1為request,所以之後的V2要接原型動詞

I hereby request that the attached application (should) not be published under 35 USC 122.

補充:35 USC 122 -MPEP (美國專利申請實務)裡的內容:confidential status of applications

【評論主題】66 甲為 A 公司倉庫管理員,與乙共謀監守自盜,利用夜間甲值班時,由甲打開倉庫,乙將貨品搬至公司外,攔路過之計程車司機丙載送。丙雖覺情況有異,仍將貨物送至乙指示之地址,藏放於知情之丁的空屋,由乙賤價

【評論內容】

TO F3:

學說:因業務侵占罪為雙重身分犯,故應先就持有身分(純正身分犯)用31條1項擬制後,再因欠缺業務身分(不純正身分犯)依據31條2項規定科以通常之刑,故乙成立335條28條普通侵占罪共同正犯

本題中乙應該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以上淺見有錯請指教

【評論主題】42 甲於警詢時自白其販賣毒品予乙之犯行,於審判中抗辯其於警詢所為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如詢問警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就詢問經過全

【評論內容】

回樓上,未依照100-1的規定為程序上瑕疵,是否有證據能力根據158-4個案權衡,而非無例外情況

可能是這樣歐?

【評論主題】35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包括以下各項階段 ①被告之權利告知 ②被告人別訊問 ③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④被告言詞辯論 ⑤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試問若依階段程序先後排列,以下順序說明,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

想請問其中5號的: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要如何判斷係屬156三項的調查,還是161-3的調查??

答案會完全不同啊!

【評論主題】27 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為合併起訴時,法院僅能為合併審判 (B)檢察官為追加起訴時,法院應為分別審判(C)檢察官為分別起訴時,

【評論內容】

案件是否屬單一案件或數個案件的判斷,在偵查中由檢察官判斷,審判中由法官判斷。法官並不受檢察官的判斷拘束,所以法院無所謂“應”或“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