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之契約關係發生爭議時,應循下列何種救濟途徑解決之?
(A)先異議程序,後民事訴訟
(B)先申訴程序,後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視情況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8942
統計:A(552),B(778),C(2681),D(185),E(0)

用户評論

佳兒】評論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ColorfulRabbi】評論

釋字3051.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其與人員間成立私法上契約關係,2.至於依公司法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其與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為公法關係。note:公營事業人員是否都為公務員?  A:不一定90%以上非公務員,為私法契約但若是董事長、總經理、人事會計等定有官等之人員,屬公務員。

helen5429li】評論

我就是樓上那樣的想法,所以選情況決定………還是不懂為何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