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又何苦】評論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所以,並非所有犯罪都可以易科罰金。舉例來說,《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法官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也不能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者,例如:《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為拘役)、《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若遭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此文來源:https://www.follaw.tw/f06/9952...
【C_K】評論
竊盜罪,預備不罰。
【張一中】評論
第 五 章之二 易刑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A)。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