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行政程序法第 6 章所規定的「行政指導」,依通說見解,在性質上大體可歸類為下列那一種類型之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計畫
(D)事實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8768
統計:A(199),B(126),C(639),D(2842),E(0)

用户評論

松岡洋子】評論

行政指導在論理上屬於事實行為,因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件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摘自奇摩知識---

Iris Lin】評論

事實行為種類(一)內部行為交單位相互間交換意見、文書往返;或是上下級機關間的指示、請示、視察、主辦員工講習、訓練等均是。(二)通知行為(認知表示)與行政指導如:戶籍謄本之發給、向他機關提供資料、為他機關完成研究報告、外交部對於國內機關所發文件之認證、行政機關在「解釋令函資料檢索」網頁中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復民眾對於法令疑義問題,此函復之性質亦屬觀念通知、行政機關知申請人經辦事件之處理進度的通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知專利權已屆期、處分機關知處分解除條件已成就、行政契約締約機關知他造契約期限已屆滿等。而行政指導則指行政機關對外所作之報導、勸、警、輔導、建議、調解、資訊提供等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