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住所在臺北市的甲向住所在臺中市的乙借 50 萬元,雙方約定,到期甲應在乙的住所以現金清償債務。因甲到期未清償,乙要起訴甲請求返還借款,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
(B)僅臺北地方法院
(C)臺中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
(D)由上級法院在臺中或臺北地方法院中指定其中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8192
統計:A(502),B(777),C(2049),D(41),E(0)

用户評論

E】評論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後略)第12條

ertyetc】評論

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 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初等法學大意#18815答案:A根據§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Niquee Lu】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2條: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資料來源:其他摩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