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育有一女戊,戊已成年。甲男現已 75 歲,不能維持生活,甲得先向何人請求扶養?
(A)乙、丙、丁
(B)乙、丙
(C)丙、丁
(D)丙、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7331
統計:A(208),B(2459),C(389),D(279),E(0)

用户評論

吳薇拉】評論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兒子丙優先於孫女戊民法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奶茶】評論

請問第三順位的"家長"及第五順位的"家屬"有更明確的定義嗎?

全神貫注】評論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amor_fati】評論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婦互負撫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