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薇拉】評論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兒子丙優先於孫女戊民法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奶茶】評論
請問第三順位的"家長"及第五順位的"家屬"有更明確的定義嗎?
【全神貫注】評論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amor_fati】評論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婦互負撫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