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A)所得稅法規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特定之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
(B)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
(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D)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規定禁止色盲者入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4582
統計:A(358),B(567),C(301),D(5763),E(0)

用户評論

林泓泰】評論

釋字626號

resourcefuler】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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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評論

釋字第 701 號 【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醫藥……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上開規定之「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修正公布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規定意旨相同),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搖尾巴高手】評論

(A)所得稅法規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特定之醫療院所, 始得列舉扣除(智障治療絕對要到所得稅規定醫院付錢治療,今年所得稅,才能在俗一點)(B)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夫妻非薪資所得,然後合併計算,增加稅收)(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只有視障可以做按摩工作,路邊的三八阿花吹喇叭不能做按摩工作)(D)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規定禁止色盲者入學(為避免警察,追紅色小偷時,抓到彩色小偷,所以色盲不能當警察)題外話:ㄟ?抓到彩色小偷算立功欸?  我要抓流氓結果抓到竹聯幫老大也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