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儒】評論
彈劾案是憲法法庭審理的 無須人民投票
【旻洲】評論
個人認為罷免比彈劾條件來得寬,陳總統曾經有被國民黨立委提議罷免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一、總統的罷免程序為: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二、總統的彈劾程序為: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