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及彈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由立法院提案
(B)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時,即為通過
(C)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由立法院提案
(D)彈劾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時,即為通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9713
統計:A(260),B(381),C(753),D(5566),E(0)

用户評論

蔡明儒】評論

彈劾案是憲法法庭審理的 無須人民投票

旻洲】評論

個人認為罷免比彈劾條件來得寬,陳總統曾經有被國民黨立委提議罷免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一、總統的罷免程序為: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二、總統的彈劾程序為: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