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倘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消費者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法律效力為何?
(A)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C)契約無效
(D)契約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4396
統計:A(2457),B(227),C(861),D(3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simonlinhhh】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無效、部分無效):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第13條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

劉曜瑋】評論

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其意義說明如下:(一)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之思慮,進而決定締約與否。唯有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自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