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評論
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鄭庭】評論
D 有所謂自我抄襲 從AngelaChen的留言可知。但錯在 著作權侵害,因為自我抄襲在形式整理或修訂而換個名稱發表時,並不會產生任何問題,而著作權侵害即是問題所在。
【Daniel Wu】評論
請問BCD有條文嗎??
【小銀】評論
撇開學術倫理以及社會道德的討論,如果選項中出現著作權法沒提到的事情,這些選項不能選。A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在65條,並沒寫說要付費才能算合理使用。B著作權法100條有寫「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但整部法律都沒寫到無法和解。像家暴法17、43條就有明白寫出「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了。C重製與公開傳輸的定義在第3條D著作權法沒出現「自我抄襲」這個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