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評論
民法§154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要約: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希望相對人據以承諾,所為之意思表示。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要約之引誘:希望引起他人注意,進而讓他人主動向自己提出要約。從事要約之引誘,並不會發生要約的拘束力。在對方希望可以依照「要約之引誘的內容」締約,而向自己做出意思表示時,才是要約。例如各種廣告傳單、型錄、租屋或售屋廣告、徵人啟事等,皆是要約之引誘。此分類係考量到一般社會交易活動。若商家以相同條件向不特定人進行廣告、宣傳皆解釋為要約的話,代表客人說要買就是承諾,契約便成立。這樣商家即使沒有貨了也要生出來,否則就有違約損害賠償問題。如此可能會導致很多交易活動難以進行。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我認為要約的重點是"物品"也陳列在上面所以你要買,拿了就去結帳了
【ase.java】評論
非實體買賣會有7天鑑賞期『猶豫期』,是不是可以從這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