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i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4 關於公務人員(屬官)對於長官所發之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B)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C)長官若認為其所發命令並無違法,而以口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A),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B);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C);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D)。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評論主題】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C)具受益及對

【評論內容】關於(B)選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判決:按行政訴訟法立法時顧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區分困難,乃訂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另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包括存在或不存在) 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但並未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亦適用之;當解釋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適用之 (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則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2 依法律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構成要件得使用概括條款(B)法律構成要件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C)法律構成要件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D)法律構成要件非僅只要求法律文義具體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432號: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評論主題】20 關於構成要件故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故意必須於行為時存在(B)故意的行為人必須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發生有所認知(C)故意包含對於客觀處罰(可罰性)條件的認知(D)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未必故

【評論內容】

從刑法三階論討論故意既遂犯

一、構成要件階層

(一)客觀要素: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因果、手段、情狀。

(二)主觀要素:從一般人的立場(經驗法則)觀察行為人的 1.認知:對犯罪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

2.意欲:實現構成要件的意欲。予以實現或放任其實現的積極決心。

  當有認知且有意欲,即為故意,分為2種類型: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詳參§13 I)

  ◎間接故意:預見並放任其發生(詳參§13 II)

 

二、違法性階層:包含法規上阻卻違法、超法規阻卻違法等。

 

三、罪責(責任)階層偏重對「行為人本...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為「要約」?(A)價目表之寄送 (B)刊登出售房屋之廣告 (C)徵人啟事 (D)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評論內容】民法§154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要約: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希望相對人據以承諾,所為之意思表示。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要約之引誘:希望引起他人注意,進而讓他人主動向自己提出要約。從事要約之引誘,並不會發生要約的拘束力。在對方希望可以依照「要約之引誘的內容」締約,而向自己做出意思表示時,才是要約。例如各種廣告傳單、型錄、租屋或售屋廣告、徵人啟事等,皆是要約之引誘。此分類係考量到一般社會交易活動。若商家以相同條件向不特定人進行廣告、宣傳皆解釋為要約的話,代表客人說要買就是承諾,契約便成立。這樣商家即使沒有貨了也要生出來,否則就有違約損害賠償問題。如此可能會導致很多交易活動難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