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昱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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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A),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B);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C);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D)。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