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學校具體措施之侵害,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
(B)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C)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D)曠職登記、教師評量等之學校具體措施因非屬於權利侵害,故不得提起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1493
統計:A(91),B(75),C(51),D(799),E(0)

用户評論

玫瑰紫】評論

NO.736教師遭學校曠職登記、扣薪、教師評量等處置,可提行政訴訟。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J736-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憲?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否訴訟救濟?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A)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B)」僅係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C),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