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嚴防參與公益開放超越代表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用戶】keep_goi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6F 聲明異議是對執行「程序或方法」不服, 題目的「債權不成立」不是執行程序跟方法,是對實體事項(就是他法律上的的權利義務)不服,所以是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用戶】Joshke.monso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跟 (D) 選項純粹是來混淆我們的 答案 (B) 很明顯錯 (C) 的出處 = 行政執行法 26條 準用 強制執行法 14 條(D) 的出處 = 行政執行施行細則 18條 出得很細 ... 還好這題算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