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0786
統計:A(32),B(492),C(103),D(425),E(0)

用户評論

【用戶】嚴防參與公益開放超越代表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用戶】keep_goi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6F 聲明異議是對執行「程序或方法」不服, 題目的「債權不成立」不是執行程序跟方法,是對實體事項(就是他法律上的的權利義務)不服,所以是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用戶】Joshke.monso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跟 (D)  選項純粹是來混淆我們的 答案 (B)  很明顯錯 (C) 的出處 = 行政執行法 26條  準用 強制執行法 14 條(D) 的出處 = 行政執行施行細則 18條 出得很細 ... 還好這題算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