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苑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均不經言詞辯論。訴願法 第63條 《書面審理原則》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訴願法 第65條 《言詞辯論之採行》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B)受理訴願機關僅依訴願人主張『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實施調查等措施。 訴願法 第67條 《職權調查原則及當事者之保障(一)----辯論權》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