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78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如何聲請解釋憲法:(A)每位立法委員都可提出聲請(B)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C)有全體立法委員提出聲請(D)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聲請。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評論主題】1129 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有稱為「旋轉門條款」,規定於那一個法律中?(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服務法

【評論內容】

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2852行政程序上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幾人?(A)1 人 (B) 2 人 (C)3 人 (D)4 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24條《委任代理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2807逾越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A)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決定駁回(C)擱置訴願聲請 (D)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77條  《不受理決定》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評論主題】3053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何項為非:(A)行為人不需有故意或過失 (B)需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C)需侵害人民權利 (D)行為需為違法

【評論內容】國家賠賞法 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B)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A)、(C)、(D),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354 下列對訴願的論述,何者有誤?(A)訴願標的為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B)不法處分須侵害到人民權利或利益(C)不須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D)地方自治團體亦可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A)訴願標的為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

訴願法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B)不法處分須侵害到人民權利或利益。(○)

訴願法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評論主題】3302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十日 (B)十五日(C)三十日 (D)六十日。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評論主題】3292 不服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所指定之機關 (B)其共同之上級機關 (C)層級較高之機關 (D)由訴願人自行選擇之機關。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6條 《共同處分管轄》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175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何時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日 。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99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2271 任用台中市教育局局長是屬於行政法學理上之何種處分? (A)下令處分 (B)確認處分 (C)形成處(D)民事處分

【評論內容】

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 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行政處分。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 認之行政處分。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

【評論主題】2006以下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種類?(A)撤職   (B)停職   (C)休職   (D)降級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443 下列何者為傳統行政法學理上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A)當事人地位平等(B)不得提起行政爭訟(C)契約自由訂定(D)義務確定

【評論內容】

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s Gewaltverhältnis)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概括的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對之負有服從之義務,以此為內容之關係[1]。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於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限制其基本權利。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特別權力關係中,對於其相對人所為處置,並非基於一般權力關係,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故其相對人(公務員、學生、受刑人、軍人),如有不服,只能向該...

【評論主題】53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 號解釋,下列有關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項有誤?(A)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廢止或變更不生信賴保護問題(B)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

【評論內容】(D)法規適用對象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其信賴即值得保護『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大法官解釋 第525號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A)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

【評論主題】1076 下列何者非屬學理上政務官之要件:(A)參與國家政策之決定(B)隨著政黨而進退(C)隨政策改變而進退(D)有任期制。

【評論內容】

(一)政務官的定義: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兼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 各部政務次長等。其範圍包括:

1、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二)政務官的特性:

1、政務官以制定或參與政策為任務。

2、政務官不以學歷及考試為資格要件,故無任用資格之限制。

3、政務官身分不受法律保障。

4、無退休制度之適用。

5、懲戒的方式只有撤職及申誡。

6、政務官無升遷制度。

(三)事務官的定義:指依照既定方針執行...

【評論主題】137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C)得逕予拒絕適用(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後終審級法院予以裁

【評論內容】

釋字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32.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無須自行迴避,但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 (A)本人之前夫(或妻)為事件之當事人(B)本人之妻舅(即妻子的兄弟)為事件之當事人(C)本人曾為該事件的證人(D)本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A)、(B)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C)

【評論主題】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

【評論內容】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32.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無須自行迴避,但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 (A)本人之前夫(或妻)為事件之當事人(B)本人之妻舅(即妻子的兄弟)為事件之當事人(C)本人曾為該事件的證人(D)本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A)、(B)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C)

【評論主題】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

【評論內容】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1178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如何聲請解釋憲法:(A)每位立法委員都可提出聲請(B)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C)有全體立法委員提出聲請(D)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聲請。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評論主題】1122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 條之規定,下列何行政機關名稱定名為三級機關: (A)部 (B)局 (C)委員會 (D)分署

【評論內容】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A)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C)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B)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D)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評論主題】1129 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有稱為「旋轉門條款」,規定於那一個法律中?(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服務法

【評論內容】

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1126 有關原住民身分的喪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住民女子嫁給非原住民男子,該女子當然喪失原住民身分(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當然喪失(C)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申請自願拋棄原住

【評論內容】

(A)原住民女子嫁給非原住民男子,該女子當然『不』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 第3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當然喪失『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 第9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C)年滿二十歲之原...

【評論主題】1579任命台中市教育局局長是屬於行政法學理上之何種處分?(A)下命處分 (B)確認處分 (C)形成處分 (D)民事處分

【評論內容】

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 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行政處分。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 認之行政處分。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

【評論主題】2852行政程序上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幾人?(A)1 人 (B) 2 人 (C)3 人 (D)4 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24條《委任代理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2807逾越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A)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決定駁回(C)擱置訴願聲請 (D)撤銷原處分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77條  《不受理決定》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評論主題】2809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被懲戒之會計師如有不服時得提起何種訴訟?(A)民事訴訟 (B)懲戒訴訟 (C)行政訴訟 (D)請願

【評論內容】

大法官 釋字第295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評論主題】3053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何項為非:(A)行為人不需有故意或過失 (B)需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C)需侵害人民權利 (D)行為需為違法

【評論內容】國家賠賞法 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B)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A)、(C)、(D),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005 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須任職幾年以上?(A)15  (B)13  (C)12  (D)1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0條》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評論主題】2828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有關訴願主體之敘述,何者有誤?(A)不以自然人為限(B)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C)限於本國人始得提起訴願(D)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訴願 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 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評論主題】3354 下列對訴願的論述,何者有誤?(A)訴願標的為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B)不法處分須侵害到人民權利或利益(C)不須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D)地方自治團體亦可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A)訴願標的為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

訴願法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B)不法處分須侵害到人民權利或利益。(○)

訴願法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評論主題】3292 不服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所指定之機關 (B)其共同之上級機關 (C)層級較高之機關 (D)由訴願人自行選擇之機關。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6條 《共同處分管轄》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3302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十日 (B)十五日(C)三十日 (D)六十日。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評論主題】3162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何人為訴願行為? (A)其代理人 (B)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C)行政主管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訴願訴願法 第20條 訴願行為之代理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評論主題】2175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何時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日 。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99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3329 以下何者非屬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A)公務員有不法行為 (B)公務員之行為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C)公務員須屬行政機關任命之公務員 (D)公務員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評論內容】

請求之要件: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一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只要有上述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評論主題】2271 任用台中市教育局局長是屬於行政法學理上之何種處分? (A)下令處分 (B)確認處分 (C)形成處(D)民事處分

【評論內容】

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 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行政處分。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 認之行政處分。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

【評論主題】2299 關於行政契約屬於雙務契約性質者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 正當合理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締結雙務契約之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A)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B)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C)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D)。 

行政程序法 第93條  《附款之容許性與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評論主題】2517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此時限於法定最高額新臺幣多少元以下?(A)1000 元 (B)2000 元 (C)3000 元 (D)4000元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19條 《不處罰之要件及處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評論主題】2006以下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種類?(A)撤職   (B)停職   (C)休職   (D)降級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494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十日後生效 (B)無效之行政處分自撤銷後始不生效力(C)行政處分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

【評論內容】

(D) 選項  違法行政處分經廢止『撤銷』後,一律自廢止日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A)。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B)。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評論主題】2084 行政執行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A)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B)執行機關已裁撤者 (C)執行人員已調動者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8條《執行終止之事由》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A)正解。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評論主題】2443 下列何者為傳統行政法學理上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A)當事人地位平等(B)不得提起行政爭訟(C)契約自由訂定(D)義務確定

【評論內容】

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s Gewaltverhältnis)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概括的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對之負有服從之義務,以此為內容之關係[1]。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於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限制其基本權利。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特別權力關係中,對於其相對人所為處置,並非基於一般權力關係,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故其相對人(公務員、學生、受刑人、軍人),如有不服,只能向該...

【評論主題】200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 條之規定,「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稱為?  (A)職等   (B)職務   (C)職系   (D)職組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評論主題】53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 號解釋,下列有關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項有誤?(A)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廢止或變更不生信賴保護問題(B)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

【評論內容】(D)法規適用對象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其信賴即值得保護『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大法官解釋 第525號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A)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

【評論主題】1076 下列何者非屬學理上政務官之要件:(A)參與國家政策之決定(B)隨著政黨而進退(C)隨政策改變而進退(D)有任期制。

【評論內容】

(一)政務官的定義: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兼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 各部政務次長等。其範圍包括:

1、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二)政務官的特性:

1、政務官以制定或參與政策為任務。

2、政務官不以學歷及考試為資格要件,故無任用資格之限制。

3、政務官身分不受法律保障。

4、無退休制度之適用。

5、懲戒的方式只有撤職及申誡。

6、政務官無升遷制度。

(三)事務官的定義:指依照既定方針執行...

【評論主題】137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C)得逕予拒絕適用(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後終審級法院予以裁

【評論內容】

釋字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93下列有關行政種類之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政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係直接行政(B)行政機關採購公務用品係公權力行政(C)行政契約係私經濟行政(D)國庫行政所生之損害,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評論內容】

TO 1F

行政程序法 第135條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之執行,不得用國庫行政為之?(A)文創事業之獎勵 (B)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C)任命公務員 (D)市有公共用財產之委託民間經營

【評論內容】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定義

1.行政私法行為。

2.行政營利行為。

3.行政輔助行為。

4.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財產管理行為)

【評論主題】15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行政機關之作為不包含下列何者?(A)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B)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C)應以書面行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受益人不當得利之返還》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A)。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B)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C),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D)

【評論主題】2 依據訴願法規定,下列就訴願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A)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均不經言詞辯論 (B)受理訴願機關僅依訴願人主張實施調查等措施(C)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D)鑑定

【評論內容】

(A)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均不經言詞辯論。

訴願法 第63條 《書面審理原則》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訴願法 第65條 《言詞辯論之採行》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B)受理訴願機關僅依訴願人主張『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實施調查等措施。 

訴願法 第67條 《職權調查原則及當事者之保障(一)----辯論權》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為撤銷訴訟類型之訴訟標的?(A)行政契約(B)事實行為(C)私法契約(D)訴願決定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32.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無須自行迴避,但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 (A)本人之前夫(或妻)為事件之當事人(B)本人之妻舅(即妻子的兄弟)為事件之當事人(C)本人曾為該事件的證人(D)本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A)、(B)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C)

【評論主題】20.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以下情形何者為非?答案顯示:(A)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B)不合法定程式經補正者(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D)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B)不合法定程式經補正者:『可受理』。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C)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D)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A)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評論主題】17.有關大陸法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大陸法系,係指起源於歐洲大陸之法系 (B)我國之法律,主要起源於大陸法系(C)又可分為拉丁法系與德意志法系 (D)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

【評論內容】

大陸法系的特點

在大陸法系,司法判決不是主要的法律淵源,而僅僅是對法律的註釋,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的效力淵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稱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評論主題】1512下列何者非屬自治財政之縣市收入?(A)信託管理收入(B)關稅(C)地價稅(D)補助收入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64條《縣市之收入》

一、稅課收入。→(C)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A)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D)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評論主題】45 依現行法律規定之組織,台灣省政府為:(A)地方自治團體(B)行政院派出機關(C)公法人(D)地方自治單位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評論主題】37 行政程序法中未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之程序?(A)行政訴訟(B)行政處分(C)行政契約(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2條(行政程序、行政機關之定義)1.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3.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評論主題】2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可提出何種救濟程序?(A)訴願 (B)申訴 (C)復審 (D)陳情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65 甲涉嫌違反環保法規,在行政程序中,甲申請閱卷,為行政機關拒絕,甲不服時應如何尋求救濟?(A)甲得直接提起訴願(B)甲僅得於對該處罰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C)甲不得對此表示不服(D)甲得直接提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

【評論主題】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

【評論內容】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

【評論內容】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

【評論內容】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規定程序重開之原因?(A)行政機關裁量違法者(B)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C)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

【評論內容】

(A)行政機關裁量違法者。→無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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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原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B)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C)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

【評論主題】19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陳述,何者錯誤?(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即不生效力 (B)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C) 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發生效力 (D) 言詞行政處分,以書面送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C);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D)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B)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A)

【評論主題】___________ 48. The typhoon d_______yed the bridge.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81條

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能夠作成行政處分的,一定要具有「行政機關」之性質(行政程序法 第92條),而「罰鍰處分」是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題組】⑷岩體分類(Rock Mass Rating)

【評論內容】

TO 4F 要依法律授權非職權訂定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評論主題】三、何謂黴菌毒素?其定義為何?試比較棕麴黴素 A(ochratoxin A)、橘青黴素(citrinin)、黃麴毒素(aflatoxin)及玉米烯酮(zearalenone)之特性及作用機制。(25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撤銷處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題組】C. 設F1與F2為雙曲線的兩焦點﹐P為Γ上一點﹐使得此三點P, F1, F2構成一等腰三角形﹒則點 P 的可能個數為 17 。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以下為不給予陳述機會)→(C)為正解。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評論主題】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

【評論內容】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