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苑仔】評論
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s Gewaltverhältnis)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概括的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對之負有服從之義務,以此為內容之關係[1]。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於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限制其基本權利。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特別權力關係中,對於其相對人所為處置,並非基於一般權力關係,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故其相對人(公務員、學生、受刑人、軍人),如有不服,只能向該...